10月8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了我省“双节”情况,省长赵正永表示我省要下决心推进带薪休假制度执行。
昨日,赵正永主持召开省政府今年第19次常务会,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省要落实带薪年假制度,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享5天年休假。
我省《意见》指出,各单位要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严格推行带薪休假制度,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性质特殊岗位,单位应提前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我们一定要下决心来落实这个制度,”赵正永说,“这个文件要让每一个职工都知道。”
公共停车场不得“被专属”或擅自停用
昨日,常务会还原则通过《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修改完善后,两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公众关注的停车问题,《管理条例》专门做出规定。其中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火车站、学校、风景名胜等建筑或场所时,应按规划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同时,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如有维修等情况,暂不对外开放的,要在醒目位置公告,工期结束后立即投入使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空间的使用功能。
赵正永说,鼓励各单位内部公共空间向社会开放,并重视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不仅要按规划建地下公共空间,还要让这些空间相互连通,提高使用效率。
据了解,《保护条例》规定,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除建筑主体外,还应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要保持建筑的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保护条例》规定,对于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普通建筑,不得拆除。确需拆除的,应经城市或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保护专项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拆除。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可获一次性经济补助
昨日,常务会上还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办法》,该办法从退役士兵的接收、自主就业和教育培训、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方面做出规定。
办法中规定,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2倍减去部队退役金。
普通士官在领取义务兵补助金的基础上,再根据服役年限,每一年按照义务兵经济补助金的5%给予增发。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根据称号或立功级别,补助金还会按不同比例增发。
此外,退役士兵还会领取部队统一津贴、统一退役金和优待金。
同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还可按规定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这一群体在从事个体经营创业时,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记者 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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